第一条 学生社团举办各类出游、社会实践、外出考察等校外活动,需报经社团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学校团委的批准。未经批准,不可以宣传、招募、组织以上各类校外活动。对于违反规定的学生社团,将予以注销。
第二条 学生社团举办各类出游、社会实践、外出考察等校外活动,社团负责人需提前20天将活动的策划书、活动程序介绍、安全保障措施及《山东大学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报社团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学校团委。
第三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组织召开该活动的可行性论证会。社团负责人须召集参与活动的全体社团成员参加论证会,同时需邀请社团指导教师(指导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全程参加本次会议。
第四条 论证会通过后,每一位参加活动的社团成员领取《山东大学学生社团校外活动安全监督书》,由本人填写相应内容。
第五条 该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单位相关工作人员)需在活动的全程给予陪同指导,无指导教师(指导单位)的社团需在安全监督书中注明。
第六条 参与活动的社团成员需购买保险,如不购买保险,需说明原因。
第七条 经学校审核同意的社团校外活动,学校团委将会同社团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学工部、研工部等有关部门,为该活动提供相应的支持与协助。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属山东大学学生工作管理委员会。
山东大学学生工作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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