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应当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冠以"山东大学学生XX协会/俱乐部/社"等字样,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且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三)有相对固定的社团指导教师或指导单位;社团指导老师应当是我校正式教师;社团指导单位应当是我校相关院系、研究所或机关部处室。指导老师和指导单位须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学生社团可以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教师、企业家等担任社团的名誉职务,但须事先征得校团委同意。
第二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向学工部、研工部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备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情况登记表(四)社团指导教师(指导单位)情况登记表
第三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三)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四)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五)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六)章程的修改程序;(七)社团的终止程序;(八)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校团委、学工部、研工部在收到筹备申请2个周之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筹备:
(一)申请筹备的学生社团的宗旨、任务不符合全校社团健康发展的;
(二)已有性质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学生社团;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受过纪律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校规校纪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经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1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并申请成立注册。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七条: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在征得团委同意后,可自备一个代表本学生社团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以便开展工作。图章只能是椭圆形或方形,图章的图样须报校团委备案。
附:《山东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
《山东大学学生社团负责人情况登记表》
《山东大学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情况登记表》
文章录入:沈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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